適用對象- 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計算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預征率為3%的預繳增值稅項目,預征率減征1%。其中,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預付率為3%的預付增值稅項目,將暫停預付增值稅。
具體操作流程
01
享受的方式:
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即可享受優惠待遇。
02
處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和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站可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欄目查詢。
03
申報要求:
小規模納稅人應申報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其中,減征1%的增值稅銷售額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申請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對應欄,減征對應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并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減征稅額”和3366。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1%)
O.4發票管理
(1)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因自身原因放棄減稅政策,向買方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和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有多項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行為,部分已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按照銷售額和發票注明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他未開具3%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仍可享受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政策。
(3)已開具3%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稅所得,如果要享受減按1%稅率繳納增值稅的政策,需要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開具紅字發票流程:如果開具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不同情況,由買方或賣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寫并上傳《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賣方根據稅務機關自動核實的信息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開具負數輸出的紅字專用發票。如果開具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除了已經開具的藍色電子發票不需要回收外,其他流程與紙質發票基本相同。
相關規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2021年第7號)發布之日止,已征收且按2021年第7號公告規定應減免的稅費,可抵扣或退還給以后應繳納的納稅人或繳納人。
相關文件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7號)。
相關問題
問: 1.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貿公司,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一季度我公司銷售貨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200萬元,請問我公司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7號)的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你公司可繼續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增值稅政策。貴公司第一季度的不含稅銷售額為人民幣200萬元,已經超過了季度銷售額免征增值稅的標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但可以繼續減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貴公司一季度應繳納的增值稅為:200萬元 1%=2萬元。
2.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屬于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2021年4月份銷售貨物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繼續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是的。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的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4月份,貴公司實現不含稅銷售額50萬元,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及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標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但你公司4月份取得的應納稅銷售收入,適用3%的征收率,可以繼續減按1%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據此,需繳納的增值稅為:50萬元 1%=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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