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期限:
1.增值稅繳納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
2.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稅,可以按時間繳稅。
3.四分之一納稅期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稅,可以按時間繳稅。
4.納稅人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5.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一并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原則上,他們應該每季度報告一次。納稅人要求不按季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其應納稅額確定納稅期限。
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法令編號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第一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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