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租金扣除的主體、范圍和標準是什么?
答:納稅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無自有住房的,可按規定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租金費用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在各自主要工作城市均無住房的,可分別扣除租房費用。夫妻雙方不得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具體扣除標準如下: (一)扣除標準為直轄市、省會(首府)、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100萬以下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2.共有住房可以分別享受抵扣政策嗎?
答:房屋租賃費用由簽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個人(非夫妻關系)合租一套房屋,如果與出租人簽訂了標準租房合同,可以按照房租定額標準扣除。
3.住房租賃費用可以從職工宿舍扣除嗎?
答:個人不支付租金的,無權扣除;如果我付房租,我可以扣除。
4.公租房是公司和保障房公司簽訂的協議,但是員工交房租的時候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嗎?需要保留哪些資料以備將來參考?
答: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的納稅人發生的住房租賃費用,可以按照標準定額扣除。職工租住公司與保障性住房公司簽訂的保障性住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報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應保留與公司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或協議等相關資料備查。
5.已外派國外,在當地租房子,如何申報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答:單位為外派人員解決住宿問題的,個人不應扣除住房租金。對自行解決租房問題的外派人員,一年內多次變更工作地點的,個人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稅務機關更新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允許一年內根據工作地點變更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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