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6日,江發布聲明稱,重慶江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公司”)與重慶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津酒廠”)商標糾紛一案,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終審維持了此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此前對第10325554號“江”商標無效宣告的裁定,并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爭議商標需重新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江”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標。根據定制產品銷售合同,江津酒廠除注冊商標“吉岡”外,對定制產品的產品理念和廣告用語不享有知識產權。新藍圖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并未侵犯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也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此外,姜的再審申請成立,一審判決應予維持,被訴判決、二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應予糾正。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中2122號行政判決;維持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號行政判決。這個判決是最終的。據了解,一審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重慶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第10325554號“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新的裁定。
江小白在聲明中表示,江小白品牌成立于2011年12月,申請注冊商標。2013年以來,先后經歷了商標異議程序、商標異議審查程序、商標無效宣告程序,2017年在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一審中勝訴。2018年二審未果,遂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七年后,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終結了此事,也為其專注生產經營提供了有效保障。
據了解,江小白于2013年成立了自己的釀酒廠,并繼續擴大對釀酒的投資。到目前為止,純糧釀造香高粱白酒領域已經形成了一定的釀造規模。目前,江公司擁有國家級白酒評委5名,從上游高粱種植到下游配套產業鏈已初具規模,年原酒產能5萬噸。
“江品牌的發展得益于完善公正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最高法的判決也讓我們有信心繼續堅持走原創品牌之路,更好地推動香高粱酒產業振興。”姜對說道。
訴訟已持續三年多
江與江津酒廠的官司可以追溯到2016年。根據江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判決,商標“江”第10325554號于2011年12月19日由成都格尚廣告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并于2013年2月21日獲準注冊,允許在第33類商品上使用。獨占期至2023年2月20日。
2012年12月6日,商標局核準商標轉讓,受讓方為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據天眼查,新藍圖公司目前由自然人胡柏源100%持股,其法定代表人也是胡柏源。2016年11月前,新藍圖的股東、法定代表人為江創始人,新藍圖公司為當時江津酒廠的經銷商。2016年6月6日,商標局核準商標轉讓,受讓方為蔣。
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廠以江公司為江津酒廠的經銷商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申請被駁回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江津酒廠的理由成立,宣告該商標無效。隨后,江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議,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稱江津酒廠公司沒有有效證據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使用過“江”商標,且所有證據均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后,證據不真實、不合法、不相關。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蔣的主張及理由有法律依據;請求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第10325554號“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重慶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作出的第10325554號“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新的裁定
2018年11月22日,該案二審宣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訴成立,江津酒廠的上訴部分成立并予以支持。該判決撤銷了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字第1213號行政判決,同時駁回了重慶蔣姣酒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商標不影響江小白銷售
二審裁定該商標無效后,江公司發布《關于“江小白”商標的聲明》稱,自2011年以來,江在中國注冊了100多個“江”商標,可以依法繼續使用,所有江產品均正常銷售。暫時無效商標僅為注冊于蔣名下的第10325554號商標,屬于國際商標分類中的第33個商標,主要包括葡萄酒、葡萄酒、黃酒、白蘭地、果酒、燒酒、料酒、蘋果酒、米酒、開胃酒、含水果的酒精飲料等。
蔣還表示,“蔣”品牌和卡通形象是創始人在2011年創作設計的。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官網顯示,除蔣外,無葡萄酒公司持有“蔣”商標。此外,江小白已在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注冊并持有“江小白”等商標,“江小白”在海外注冊商標的權利和“江小白”品牌的商業運營不受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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