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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篇
1.旅游納稅人提供哪些服務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提供的下列服務免征增值稅:
(一)納稅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和旅游服務。
(二)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本場所取得的第一張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在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舉行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2.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如何計算銷售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八項第三款第一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時,可以選擇使用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以及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者和以團為銷售的其他旅游企業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入場費和旅游費用后的余額。”
但要提醒大家的是,選擇上述方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對于旅游服務的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企業篇
1.如果納稅人提供旅行服務,運輸費原始發票交付給旅行服務的買方且無法收回,差額抵扣憑證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旅行服務,向旅行服務的購買方交付火車票、飛機票等運輸發票原件但無法收回的,以運輸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抵扣憑證。
2.員工從企業獲得的免費旅游形式的績效獎勵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在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單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為營銷業績突出者組織旅游活動,以及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對個人通過免征差旅費、差旅費的方式,按照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提供上述費用的人員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企業職工享受的這種獎勵,應與當期工資、薪金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視同當期勞務收入,個人收入按“勞務報酬收入”項目計征。
3.個人接受其他單位贈送的旅游服務后應如何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贈與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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