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本文解讀了新稅務機關掛牌后的諸多問題。比如:稅務主體如何變化?新稅務機關掛牌后稅務業務如何銜接?稅務機關印制的稅票上市后還能繼續使用嗎?等一下。今天易財水邊肖就幫你梳理如下:
1.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
新稅務機構的掛牌,意味著稅收執法主體發生了變化。《公告》掛牌后要在新的稅務機關名下工作,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新的稅務機關要使用新的行政和業務印章,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和業務印章要停止使用;二是新稅務機關涉及的有關證件、文件、表格,應使用新的名稱、局號、字號、號碼。
2.新稅務機構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
上市后,原國稅、地稅的金稅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統仍需并行一段時間。為確保相關涉稅事項有序運行,《公告》明確,新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行政許可、退稅減免、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涉稅事項,在新規定頒布實施前暫按原規定辦理,但以新的機構名稱開展工作。
3.如何理解“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新稅務機關暫按原規定辦理稅費征收等事宜。納稅人辦理與原國稅、地稅相同的稅務業務時,如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軟件的備案、合并分立的報告等。可能會出現重復提交和多次處理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公告》明確,納稅人在新的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只需提供一套相同的資料,辦理一次相同的涉稅事項。
4.納稅人領用的發票和在用稅控設備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關掛牌后,將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前幾省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如通用機開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等。2018年12月31日前可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的稅控設備可以繼續使用,不需要重新購買。
5.稅務機關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關掛牌后,將啟用新稅票樣式。上市前已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票,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票不存在上市前后變更的問題,因此《公告》明確,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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